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挂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原由市经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二)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南宁市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三)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市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县、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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