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监字[2007]21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建材行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一[2007]3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转发至辖区内的所有建材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请你们在9月30日前将建材企业落实“指导意见”进展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同时,我局将适时组织对建材企业落实“指导意见”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一[2007]30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65号)。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建材行业 安全生产 指导意见 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25份)